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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 王根地被 上訴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88萬4,087元(計算式:8,000萬元+2,488萬4,087元=1億488萬4,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萬2,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