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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 王根地被 上訴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王根地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經10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