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張袀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朝襄間請求交付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