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金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謀燦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凱羿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855,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17,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