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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金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謀燦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凱羿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111年度金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金字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2年10月17日合法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3頁、第179-183頁),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