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述峰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王祖均律師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上列當事人因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2022)深國仲涉外裁4549號裁決書」之記載,應更正為「(2020)深國仲涉外裁4549號裁決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