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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除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426號聲 請 人 九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謂之「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民法第718條、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他人侵占時,則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票據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票據法第144條規定,於支票準用之。是支票之轉讓,應以背書及交付為之。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者或無記名支票之執票人而言,至得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者,則必以支票權利人為限。再按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6條亦有明文。本院依此規定,就聲請除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付款人聲請掛失止付,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11年3月14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前開公示催告並已於111年3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附卷可憑,固堪信為實。惟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陳稱因受詐騙簽發本件聲請支票,為阻止持票人提示,故將本件支票辦理掛失止付,因而涉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60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語,有本院11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亦經本院調閱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屬實,是足認附表所示支票並未遺失,核與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定「票據喪失」之要件不符。又聲請人主張因受詐騙而簽發附表所示支票並交付他人,則聲請人已非票據權利人,亦非附表所示支票之最後持有人,是依前開說明,即不得由聲請人以自己之名義聲請公示催告。又法院審酌是否准許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本應依全部卷證資料而為判斷,不受前公示催告程序結果之拘束,再參酌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得聲請撤銷除權判決之規定意旨,是本院司法事務官前雖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許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惟該聲請既不合法,已如前述,聲請人據以聲請就附表所示支票為除權判決,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豪 板信銀行丹鳳分行 110年2月25日 1,400,000元 DF0000000 002 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豪 板信銀行丹鳳分行 110年2月20日 560,000元 DF0000000 003 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豪 板信銀行丹鳳分行 110年3月2日 160,000元 DF0000000 004 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豪 板信銀行丹鳳分行 110年3月2日 540,000元 DF0000000 005 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豪 板信銀行丹鳳分行 110年3月2日 1,600,000元 DF0000000 006 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豪 板信銀行丹鳳分行 110年3月5日 142,000元 DF0000000 007 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豪 板信銀行丹鳳分行 110年2月23日 450,000元 DF0000000 008 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豪 板信銀行丹鳳分行 110年5月19日 220,000元 DF0000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