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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監宣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張明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相 對 人 黃美蕊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美蕊之子,黃美蕊前經鈞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84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黃美蕊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張顯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以112年度監宣字第898號陳報受監護宣告人黃美蕊之財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相對人及相對人之同居人現均同住於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下稱板橋區房地),因該板橋區房地尚有房屋貸款,每月仍需還款新臺幣(下同)43,227元,且除前開房屋貸款外,聲請人尚需負擔每月約45,000元之生活開銷費用及支付相對人相關醫療費用,故有出售板橋區房地之必要;另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不動產(下稱信義區房地)係與訴外人黃昔俞、黃昔雲分別共有;然黃昔俞、黃昔雲現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因相對人並未實際使用收益系爭信義區房地,倘能配合黃昔俞、黃昔雲出售系爭信義區不動產,則該所得價金則可用以支付相對人日後之養護生活。為此,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黃美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依據: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845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同居人即聲請人之生父張顯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堪以認定。

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附表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相對人放款帳務交易表、聲請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件為證,惟本院為進一步判斷聲請人所主張之處分方式是否與前述開銷數額符合比例、市價,俾判斷是否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於112年9月12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資料:「(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即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四)提出已簽立之買賣契約及系爭不動產相鄰之其他不動產之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結果及未來買賣價金。」,該函並已於112年9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家事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聲請人於112年9月26日以家事陳報狀陳報相對人之每月開銷預估表、醫療單據影本、系爭信義區房地附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1並陳明系爭板橋區房地尚未委託仲介公司出售,系爭信義區房地已由其他共有人委託仲介出售,惟聲請人迄未就已簽立之系爭板橋區、信義區房地買賣契約為提出,致本院亦無從審核聲請人代相對人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內容是否充分維護相對人之利益。考量聲請人被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迄今已近2年,就相對人名下財產現況、現值、可否與支出費用取得平衡等節,自應有所了解,如為其利益而聲請處分其名下之不動產,本應積極提出相關事證使本院採信其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所為,補正上開事項應無困難或期限過短不及補正之情,其迄未補正業如前述,自無憑聲請人之單方陳述,逕予認定聲請人主張處分行為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黃美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立綸附表:受監護宣告人黃美蕊所有之不動產編號 不動產標示 種類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房屋 97.27 全部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土地 2,000 000000分之1072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 房屋 104.1 12分之1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土地 17,000 0000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地下) 停車位 1,980.00 00000分之1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