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136號聲 請 人 陳佳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永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具狀敘明被繼承人翁麗鳳不動產以外其他遺產之預計分割方式,以利審認本件遺產分割方式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分得遺產總價值不得低於其法定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