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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1號上 訴 人 朱明龍

許柏榆張月美蕭進流蘇曉倩黃麗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侯傑中律師被 上訴人 陳義川訴訟代理人 陳建璋

陳家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囿辰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