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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95號上 訴 人 賴郁文被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7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依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乃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其上訴時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62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提起上訴始為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