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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15號上 訴 人 陳德培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複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

舒彥綸律師被上訴人 陳敬源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鎮○街000 0號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記載,應更正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