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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陳俊良被 上訴人 林金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