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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 訴 人 謝冠群被 上訴人 李俊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上訴人原審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在通訊軟體Line「奇岩工務所討論群」群組發表「2樓安靜室,六奕已開出風孔、回風孔各1,但框架尚未安裝,煩請六奕框架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3樓廁所維修孔框架,麻煩六奕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等訊息後,被上訴人竟基於侵害名譽權之故意,於同日回覆「空調自己追加的,偷我材料去安裝,裝到沒料我都不想說了,還有臉在群組叫我拿料來裝」、「會不會做人啊」等訊息(下稱系爭言論),又於109年8月19日在Line「奇岩續建會」群組張貼系爭言論之擷圖,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6萬元。

貳、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依職權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000元。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並為下列陳述:

一、上訴人為勇博空調公司工程師(下稱勇博公司),被上訴人為六奕天花板公司工程師(下稱六奕公司)。就工程施工事項,一家為天花板工程,另一家為空調工程,各不相干。被上訴人於109年7月17日在(20人))群組發言:「甲○○」「偷」我材料,被上訴人辯稱系針對公司並說系爭言論帶有情緒。然被上訴人歷經33天後情緒又再次爆發,並在109年8月19日(48人)另一群組,截圖指名道姓,再次針對個人「甲○○」「偷」我材料。被上訴人若真的所言系針對公司,其再次發言不應截圖且内容開頭應收斂改為「勇博公司甲○○」。被上訴人在群組先後二次發言,差距33天,均針對個人「甲○○」「偷」我材料,顯然被上訴人堅決認定上訴人「偷」我材料,而非被上訴人所言針對公司。

二、上訴人在群組發言,均以六奕公司稱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涉犯侵害名譽,為逃避違法性、有責性之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故被上訴人才辯稱此爭論乃為「空調工程公共事務與予說明回覆」,被上訴人也可以不回覆,屆時業主驗收缺失會列表開出給各廠商。

三、被上訴人未經查證即言之鑿鑿稱上訴人「偷」材料,然被上訴人也知道材料是上訴人同事李文關拿去安裝,被上訴人已知詳情,又掩蓋真相,誤導事實。

四、被上訴人辯稱系爭言論雖帶有情緒,但未有不雅字眼或侮辱性語句等語資為抗辯。然帶有情緒,情緒發洩完後又不道歉,即為霸凌,且又用「偷」之侮辱言語。若被上訴人日後又再次截圖並發佈另一群組,上訴人情何以堪,豈不遭被上訴人情緒勒索。縱使上訴人無偷材料之事實,即使群組無人認定上訴人「偷」材料,但在此工地二個群組已被貼「偷」材料標籤之實事,且被上訴人又無誠意在群組澄清之,被上訴人所為已妨害上訴人名譽。

參、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主張其為勇博公司參與北投奇岩工程之工程師,被上訴人則為六奕公司參與該工程之工程師,上訴人於109年7月17日在「奇岩工務所討論群」群組發表「2樓安靜室,六奕已開出風孔、回風孔各1,但框架尚未安裝,煩請六奕框架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3樓廁所維修孔框架,麻煩六奕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等訊息後,被上訴人於同日回覆系爭言論,並於109年8月19日在「奇岩續建會」群組張貼系爭言論之擷圖等情,有系爭言論擷圖為證(見原審卷第19至21頁、57至65頁),並為被上訴人於原審所不否認,首堪認定。

二、至於上訴人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等語,則為被上訴人所拒。本院查:

(一)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二)經查,「奇岩工務所討論群」、「奇岩續建會」群組之成員為參與北投奇岩工程之各廠商人員,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於109年7月17日在通訊軟體Line「奇岩工務所討論群」群組發表「2樓安靜室,六奕已開出風孔、回風孔各1,但框架尚未安裝,煩請六奕框架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3樓廁所維修孔框架,麻煩六奕安裝、後續空調收尾,謝謝!」等訊息後,被上訴人於同日回覆「空調自己追加的,偷我材料去安裝,裝到沒料我都不想說了,還有臉在群組叫我拿料來裝」、「會不會做人啊」等訊息。觀系爭言論前後文脈絡,上訴人以勇博公司人員之身分,基於勇博公司之立場,發訊指稱六奕公司尚未安裝框架,並促請六奕公司安裝框裝及進行空調收尾,被上訴人為六奕公司之人員,且上訴人亦不否認六奕公司之材料遭其公司同事李文關拿去安裝,故被上訴人見此訊息,乃立於六奕公司之立場,回覆上訴人以勇博公司立場所為之該訊息謂:「空調自己追加的,偷我材料去安裝,裝到沒料我都不想說了,還有臉在群組叫我拿料來裝」之言論,顯見被上訴人乃係為維護六奕公司之利益,並為六奕公司自辯澄清,尚難認其意係在指涉上訴人個人有偷材料安裝之事實,客觀上亦不致使該等群組成員認為該言論係在指摘上訴人個人有偷材料安裝之事實,難謂足以貶損社會上對上訴人個人之品德、聲望或信譽之評價。

(三)至於被上訴人所為「會不會做人」之言論,係主觀意見表達之範疇,被上訴人為此言論時,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當已為該等群組成員所知曉,該等群組成員自得自行判斷被上訴人之評論是否持平而得以被接受,亦得自行評價辨明其評論是否適切,被上訴人復未使用偏激不堪之文字,應認不具違法性、有責性,非屬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四)基此,被上訴人所為「空調自己追加的,偷我材料去安裝,裝到沒料我都不想說了,還有臉在群組叫我拿料來裝」之言論,難謂足以貶損社會上對上訴人個人之品德、聲望或信譽之評價;被上訴人所為「會不會做人」之言論,乃其主觀意見表達之範疇,復未使用偏激不堪之文字,應認不具違法性、有責性。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證明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6萬元,即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部分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萬5,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駁回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