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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抗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抗字第27號抗 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敬悌等人間塗銷不動產繼承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0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本件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萬3,472元,顯與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不符,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併計利息及違約金之數額亦僅為72萬3,208元,無論以何種方式計算,本件裁判費均不應為3萬3,472元,是以原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係屬其固有之權利,與代位權係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者不同。債權人以一訴依該條第1項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請求回復原狀,係欲達成使其債權獲得清償之單一經濟目的,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之訴訟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本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其對被告李敬悌有19萬1,409元之債權,原起訴聲明:㈠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之127)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將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㈡就被繼承人李謝冉之遺產即系爭房屋及基地,應依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嗣後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提出民事聲請變更訴訟聲明狀表明擴張及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李敬悌等3人於民國104年4月2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應予撤銷。㈡被告李敬悌就如民事變更聲明狀附表3之1、3之2所示之多筆房地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將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㈢被告李敬悌等3人就被繼承人李謝冉之遺產即上開多筆房地,依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抗告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雖分屬不同之訴訟標的,惟目的均在使其對於被告李敬悌之債權獲得清償,依上開說明意旨,本件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抗告人因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所受之利益為準,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或回復原狀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是以,抗告人主張其對於被告李敬悌之債權額(含本金及利息)僅為72萬3,208元(見本院卷一第16頁),此數額顯然低於抗告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變更訴訟聲明狀附表3之1、3之2所載之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人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行使回復原狀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抗告人主張之債權額即72萬3,208元為基準計算。原裁定未及審究抗告人變更後之訴之聲明,而逕以抗告人提出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載之不動產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命抗告人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四、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求為廢棄,雖所執理由與本院不同,惟原裁定既有上開未洽之處,本院仍應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另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本院廢棄,則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