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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聲抗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20號抗 告 人 李政宏代 理 人 李坤鎔相 對 人 陳汶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救字第8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