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聲抗字第34號抗 告 人 張淑華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相 對
人 林宗逸 住○○市○○區○○街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救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