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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聲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再抗告人 林桂紅 住○○市○○區○道路0段00號相 對 人 惠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家瑞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