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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保險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被 上訴人 周俊雄

周昱賢周軒萱周子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乙份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