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57號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抗 告 人兼 上 1 人送達代收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住同上抗 告 人 謝諒獲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相 對 人 井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黃秋琴
張芳生郭傳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郭黃阿雪 住同上林書賓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