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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俊憲關 係 人 林金蘭(即失蹤人陳木相之妻)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木相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失蹤人陳木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於民國91年10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木相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俊憲為失蹤人陳木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失蹤人陳木相為80歲以上之人,於民國84年10月3日經報案失蹤請求協尋,其後音信杳然,行方不明,迄今仍未尋獲。前經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陳木相於84年10月3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木相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之繼承系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戶籍謄本、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健保紀錄及就醫紀錄等件在卷為憑,堪信真實。

失蹤人陳木相失蹤時年為58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木相之子,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查失蹤人陳木相自84年10月3日失蹤,計至91年10月3日已屆滿7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