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俊憲關 係 人 林金蘭(即失蹤人陳木相之妻)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木相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陳木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俊憲為失蹤人陳木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失蹤人陳木相為80歲以上之人,於民國85年7月1日離家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6條規定,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父陳木相離家後失蹤多時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戶籍謄本、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健保紀錄及就醫紀錄等件在卷為憑。
據前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所載,陳木相係於84年10月3日經報案失蹤請求協尋,堪認陳木相係自84年10月3日起即失蹤迄今。綜上,堪信聲請人主張陳木相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