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張玉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棟樑間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1,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