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590號聲 請 人 李軒萱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林鈴蓁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鈴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林鈴蓁於112年2月3日死亡,因其遺產資料尚待清查,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鈴蓁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