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849號聲 請 人 蔡德倫律師(被繼承人李滿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是否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8條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滿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陳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聲請人檢附法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