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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2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178號聲 請 人 錢裕欣相 對 人 陳玉萍

陳志元陳風宇李風廷

陳風年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被繼承人陳林愛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遲未履行買賣價金返還債務,業已對被繼承人向本院提起訴訟,然被繼承人於112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繼承人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已對被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價金等,而被繼承人於112年2月9日死亡,相對人陳玉萍、陳志元係被繼承人之子女,相對人陳風宇、李風廷、陳風年係被繼承人之孫,均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暨附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即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向本院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