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892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代 理 人 黃瓊增上列聲請人聲明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許鴻輝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債權讓與通知業經合法送達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892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代 理 人 黃瓊增上列聲請人聲明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許鴻輝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債權讓與通知業經合法送達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