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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3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896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代 理 人 黃瓊增上列聲請人聲明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楊履誠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委任狀(應補正受任人用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