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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4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973號聲 請 人 周億盛

周清玉蘇芷亭蘇芷宣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陳報遺產清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億盛、周清玉、蘇芷亭、蘇芷宣分別係被繼承人周秉霖之孫、孫女、外孫女,被繼承人周秉霖於民國112年9月3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周秉霖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名冊、聲請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不動產謄本等件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周億盛、周清玉、蘇芷亭、蘇芷宣分別係被繼承人周秉霖之孫、孫女、外孫女,被繼承人周秉霖於112年9月3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周秉霖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周秉霖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輩周俊賢、周純慧前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963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然尚有子輩周威任之代位繼承人周欣宏、周昀萱得為繼承,且迄今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件被繼承人周秉霖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周威任之代位繼承人周欣宏、周昀萱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從而,本件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周秉霖之繼承人,其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