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84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債 務 人 李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9年10月28日核貸信用貸款20萬元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8000元後撥付192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69%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款)。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四、債務人於110年6月間再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6日核貸10萬元整予相對人,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倘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更生或清算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約定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勞工紓困貸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項)。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五、然,債務人111年2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永豐銀行聲請債務前置協商,惟前開前置協商方案,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111年06月10日止即未再繳款,債務前置協商協議已毀諾。債務人於112年2月再向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4號聲請前置調解,仍調解不成立。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催繳,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勞工紓困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協商證明調解不成立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958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213元 李俊龍 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10日止 年息8.75% 001 新臺幣175213元 李俊龍 自民國111年07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10日止 年息10.5% 001 新臺幣175213元 李俊龍 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98971元 李俊龍 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10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98971元 李俊龍 自民國111年07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10日止 年息2.214% 002 新臺幣98971元 李俊龍 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