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即Stefano Paolo Bertamini非訟代理人 章育誠債 務 人 張榮順即全麥炸蛋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商號所為之法律行為,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商號及其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經核,全麥炸蛋餅係獨資商號,有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資料在卷可參,故本件當事人欄僅列「張榮順即全麥炸蛋餅」,併予敘明。至債權人以債務人張榮順、全麥炸蛋餅未依約繳付本息為由,聲請債務人張榮順、全麥炸蛋餅連帶清償借款,依上開規定,就獨資商號「全麥炸蛋餅」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