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陳麗名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陳麗名為艾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艾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艾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蔓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後經准予備查,且艾蔓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並經徵得聲請人同意擔任等情,業據提出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簽到簿、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及簿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28號呈報清算人、111年度司司字第621號請求清算展延、112年度司司字第217號呈報清算終結等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艾蔓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