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448號聲 請 人 郭澤承上列聲請人聲請沅臻建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沅臻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1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沅臻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141號准予清算展延至民國112年11月1日,茲因公司建案、訴訟尚未處理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