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470號聲 請 人 盧文志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盧文志為意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意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就任意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捷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新北院英民事柔112年度司司字第44號函准予備查。又意捷公司嗣於112年7月14日清算完結,意捷公司並決議指定伊為清算完結後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伊並同意擔任意捷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伊為意捷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意捷公司112年7月1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股東會簽到簿、同意書、意捷公司簿冊文件清冊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30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112年度司司字第4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盧文志為意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