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556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高智邦債 務 人 宋慧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之不動產,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