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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49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931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黃振發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6年度重小字第1652號判決正本,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