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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49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9769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 代理 人 凌忠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今宇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 代理 人 郭鎮臺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楊進利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龍文琴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曹百合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76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之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另債務人今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今宇公司)已撤銷公司登記,其營業處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故以今宇公司撤銷登記時之股東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郭鎮臺、林佳姜(其中林佳姜已歿)為其清算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而列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郭鎮臺為今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查楊進利、龍文琴、曹百合、郭鎮臺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高雄市鹽埕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亦非在本院轄區。綜上,本件債務人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