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9470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王思蜀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6樓(臺北○○○○○○○○○),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