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62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2254號債 權 人 沈碧欽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吳昭瑢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萬華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