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62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2603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吳淑芳債 務 人 黃俊傑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嘉義市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