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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63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3993號債 權 人 秉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鄒豐吉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梁茜茹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993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後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梁茜茹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