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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74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4553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鄭正福債 務 人 鄭俊雄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