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687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昇旺間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136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劉昇旺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劉昇旺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09年9月15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相對人劉昇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執行名義對相對人劉昇旺之繼承人是否亦有效力,為聲請人得否持該執行名義,以相對人劉昇旺之繼承人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