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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82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2519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梅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黃凱青上列當事人間罰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

裁判案由:罰鍰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