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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828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2860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謝文雄債 務 人 董嘉玲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及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