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3531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廖亭羽債 務 人 何孝緒(原名:何濯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薪資債權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