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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91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1131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梅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黃信綸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阿爾法興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南市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