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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27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702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黃家洋債 務 人 劉俊宏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俊宏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