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5965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李宜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瑞芳四腳亭郵局之存款債權,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瑞芳四腳亭郵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