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358號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林志慶
段嘉惠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間拆除監視器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撤銷本院112年9月5日之裁處怠金裁定並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強制執行法第129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異議人(即債務人)異議略以:異議人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依本院執行命令履行執行名義主文第2項,即已無阻礙安全門閉合之情,並提出112年6月6日、同年7月30日、同年8月12日、同年9月7日照片為憑,為此請求撤銷本院112年9月5日裁處怠金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債權人執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72號、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6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裁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異議人強制執行。其中關於執行名義「債務人不得使用門止或其他相類裝置阻止或妨礙如附圖二照片所示之安全門閉合」,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發自動履行命令,惟異議人未依上開執行命令履行,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3日裁處各新台幣(下同)3萬元怠金。㈡本院復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債務人雖稱已於收受上開命令後,於同年5月31日依命令自動履行云云,惟查:債權人分別於112年6月26日、112年8月28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仍連續每日惡意開啟並阻礙安全門關閉,並提出錄影光碟、照片為證。而該錄影畫面中,自112年5月31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均可見異議人將安全門開啟並使用物品阻礙安全門關閉。另本院於112年9月7日上午9時50分許至現場執行時,該安全門處於開啟狀態且門縫經物品阻擋其關閉,此有執行筆錄附卷可稽,而債權人表示均為異議人所為。是異議人之異議顯不可採信,聲明異議人違反該執行名義所命之不作為義務,本院依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怠金,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